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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11月全国P2P借贷平台共3464家 正常运营187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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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0 2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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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11月全国P2P借贷平台共3464家 正常运营1876家

       2015年11月全国P2P成交50强,除了陆金所、红岭创投、翼龙贷等众投资人耳熟能详的平台,最引人瞩目的还是排在榜首的e租宝。

       加上年关将至,各类平台迎来了年底集中到付期,如何顺利度过年关成为各个P2P最上心的事。据零壹研究院统计,截止2015年11月30日,全国P2P借贷平台共3464家(仅包括有线上业务的平台),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

       除了业内成交量第一的e租宝遭调查,整个行业迎来了年末大考。据P2P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P2P平台年底的“倒闭潮”似乎已经成了P2P行业挥之不去的魔障。

       常见投资雷区:

01、草根平台不投(实缴资本低于1000万私企);

02、高管没有相关从业经历者(或从业低于三年的)不投;

03、年化利率超过20%的不投;

04、网站系统“撞衫”的一概不投;

05、技术人员超过80%的不投;

06、涉嫌自融性平台不投;

07、上线不足一年,曝光台出现2次(含2次)以上的;

08、单笔融资额超过千万的不投。


       2013年10-12月,短短三个月倒闭的P2P平台数达60家,占了全年问题平台总数的60%以上;2014年10月、11月、12月新增的问题平台数量分别为34家、43家、90家,其中发生提现困难及诈骗、跑路的平台占比也分别达到了57家和21家;单是2015年11月跑路的平台也有79家。尤其最近e租宝问题平台的曝光,业内担心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影响。

       为什么P2P也愁过年?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年关借款催收较为艰难等原因是导致年底P2P年末“生死劫”的主要原因。

       专家分析称,具体原因有:

01)投资人迫切希望资金“落袋为安”,年底前集中赎回资金,发生挤兑现象;

02)平台为增加人气,大幅增加“小额标”和“短标”,因此期限错配手段频繁,如长标拆短、大标拆小,一旦其中一单出现问题,则所有相关标的资金断裂,为风险埋下隐患;

03)投资者的羊群效应,一旦某个平台的某个标的出现兑付危机,必然造成其他人的跟风撤离,导致资金大面积流出,这与监管缺失、社会对P2P的认识匮乏有关系。


       许多第三方机构总结了P2P跑路前的几大征兆,如频发天标吸引投资人、短标连连、利率畸高、高管近半年未在公开场合露面,体现速度明显变慢等。银率网分析师李先瑞认为,年底跑路平台一个集中现象是1个月左右的短标项目激增。李先瑞表示,短期标常对应着拆标错配,即长标拆短、大标拆小,这会大大增加平台的流动性风险。另外,短期标突然大幅增加,有可能是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聚集大量资金以补充其平台资金不足,可能是卷款跑路的前兆。

       其实按照本身定义,P2P实为信息撮合的中介平台,本身并没有担保、融资、借贷的功能。今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P2P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早前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为P2P列明了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下面小编一一为你解释这些监管的专业词汇。

美丽的谎言

       据调查表明,大部分投资客户进入网贷投资市场,最看重的就是高收益,而超过90%的网贷投资客户在投资前,都认为“本息担保“是吸引性最高的因素。所以,不少网贷平台都打出“保本保息”,“保证收益率”字样,但根据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网贷平台被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因此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所以一些平台会引进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保障。

       据了解,网贷平台大部分以担保形式保证投资者本金收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如爱投资;二是引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如钱爸爸;三是以平台自身投资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如晋商贷。

       至于前两种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其工作流程是,若发生资金拖欠和违约情况,都由第三方担保平台来对投资者进行资金垫付偿还。P2P平台通过这种方式将部分风险嫁接给担保公司,并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公司不是对投资者进行担保,而是对平台进行担保,一旦平台跑路之后,担保公司将会撇清所有的责任。

       最近发起的多家有担保公司担保的P2P平台跑路后,担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对于第三种,以平台自身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实际类似与自家公司为自家开的平台担保,更容易发生“捐款跑路”、“失联”等风险。不过,也不能因此否认担保的功能,业内对P2P是否“去担保”始终存在争议,这个需要银监会细则来规范。

第三方资金托管

       P2P平台最为敏感的,是被指有资金池,因为投资者最担心平台搞“资金池”。通俗理解,资金池就是像银行一样,平台先募集资金,然后再去选择投资标的;并且有可能会有资金沉淀期,但用户却不知道。这个是被监管层明令禁止的。

       于是很多平台都宣称是第三方资金托管,意思是自己不碰钱。问题的关键是,很多平台会在宣传中混淆“第三方支付通道”与“第三方支付托管”。事实上,“第三方支付通道”最基本的功能在于提供支付渠道,只是给予投资者便利,没有增加保障性。真靠谱的是“第三方支付托管”,会提示投资者注册两次,支付时会跳转到第三方支付或银行的网页,虽繁琐但安全。

       更重要的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这意味着原先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也不被认可,资金必须从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上,转移到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例如某P2P平台在银行开立了交易资金托管账户,理财用户出借的资金不会进入该平台,而是进入了银行的托管账户,也就是说,该平台压根碰不到出借款,这样就避免了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但现在很多宣称与银行签订托管业务的平台,也在银行开个普通账户,并没有实现托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平台“东方创投”宣判,成为全国首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大行为表现是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立案标准是,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因此,业内普遍认为P2P坚持小额化,“当每一个借款人借贷金额都很小,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就不可能够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而且必须保证,投资标的和项目一一对应,不建立资金池。这样就能保证是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达成真实借贷法律关系。如果不这样,就可能变成,平台借投资者的钱,然后平台再贷出去的法律关系。那P2P信息平台就成了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

版权声明:
本文由 德云社区 整理,原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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