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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B2C企业对个人电子红包征税倒计时 C2C红包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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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21: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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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B2C企业对个人电子红包征税倒计时 C2C红包可免税

“微信红包要纳税?”2015年8月,一位匿名官员确认,中国税收机构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进行征税。这一计划出自网上曝光,在国家税务局内部传阅的文件。该消息目前已获证实。这意味着,B2C(企业对个人)电子红包纳税,进入倒计时。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广东尚未看到文件,亦暂时无纳税时间表,而个人之间(C2C)相互发送的电子红包将不会被征税。而支付宝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予置评”,一切按主管部门要求操作。


据悉,若B2C电子红包收税,可分为两种情形:


01、按照3500元的正常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征收;


02、按照偶然所得的20%税率征收,均由红包发放方代扣代缴。


B2C电子红包征税为代缴

目前地方税务部门尚未看到总局的文件,总局文库里也未见到该文件,他们亦只是从媒体报道所得。“严格说,不需要再下发文件,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给个人发放的电子红包应该扣税。”该人士表示,如果确定征税,则可能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如果是有雇佣关系的企业发放红包给个人,应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中,按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税率适用于现行的税收政策,即采用起征点3500元起的阶梯式税率;


其二,如果双方没有雇佣关系,则无论红包金额多少,均按照偶然所得的20%税率,一次性征收。“比如你的红包是1000元,扣掉20%的税之后,实际所得为800元,实质上就是个人到手的钱比名义上的红包金额少了。”该人士表示,两种情况下都由发放电子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无需重复纳税。


该人士同时亦认为,目前企业多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广告推广,向消费者发放的红包属于营销费用,跟个人所得税属于两个层面的事情,计入营销费用的支出,就不在此范围。因此,在法律执行细则上,确实需要厘清电子红包的实质。


据了解,2015年4月份,江苏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时,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随后,该公司向所在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影响更大的则是今年春节腾讯通过央视大派红包。全国“两会”期间,腾讯CEO马化腾透露,通过央视发放的5亿红包纳税1亿,相当于税率20%。几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事实上,今年以来,不仅是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新浪微博、京东、快的、滴滴、友宝等众多互联网公司,均玩起了B2C电子红包——8月8日,在微信支付“无现金日”活动中,企业向用户随机派发0.88元、8.8元以及88元的红包,消费者抵现金用,参加的商户多达8玩家。


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超过了2万亿元,暴增139.2%,手机支付用户已达2.76亿,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的增长。


“B2C电子红包其实是企业市场推广、宣传的一种手段,征税已是很明确的事,只不过一直没有公开执行。”采访中,有业内人士称。


C2C红包可免税

亲朋好友拉个群,有事没事发个拼手气红包乐呵一下,难道这也要纳税?怎么纳税,税率多少?在听到电子红包要征税的消息后,白领小曼就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其实,小曼想多了,C2C电子红包不在征税范围内。因此,让C2C电子红包继续飞吧。


据悉,前述匿名官员表示,电子红包个人用户尚不用担心,个人之间互相发送的电子红包将不会被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亦曾表示,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一致。


他称,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也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的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与此类似,网友个人对微信公众号“打赏”的行为,目前亦未有征税的迹象——尽管平台方对此已有考虑,但基于税务部门没有要求,故即便公众号文章作者获得收入,暂时亦不会被平台方代扣代缴。


“扣税涉及的操作细节很多,平台方与公众号作者的关系、代扣的依据和流程等很复杂。”一位平台方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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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德云社区 整理,原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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