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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 ── Non-Practicing Entity 非执业实体 PatentTroll 专利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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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9 07: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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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 ── Non-Practicing Entity 非执业实体 专利流氓

NPE 是 Non-Practicing Entity 的简写,中文译为 “非执业实体”,又称 “非专利实施实体”、“非生产专利实体”、“不制造专利权”、“专利鲨鱼”、“专利营销”、“专利许可公司”、“专利经营公司” 等。指拥有大量专利,却不利用专利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以上称呼是比较中性的,对于这种公司,还有许多贬意称呼,譬如:“专利流氓”、“专利蟑螂”、“专利海盗” 等。


“专利流氓” 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服务,而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积极发动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这些公司或团体的存在是合法的,但由于其行为可能会对社会正常生产运作,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已出台相应政策制约其行为,譬如:韩国就已明文规定禁止国内的学府、企业、研究机构等,将专利出售给国外的专利经营公司。


专利流氓(PatentTroll),又称专利蟑螂、专利鲨鱼,是指那些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而生存的公司。由于没有实体业务,国际上又称其为 NPE(Non-PracticingEntities,非执业实体)。


最常见的 NPE 是科研机构,当然,还有一些 NPE 主要以专利授权许可为主要盈利模式,同时以发起专利诉讼作为主要促成合作手段。IntellectualVentures(高智发明)、NTP、Interdigital、Acacai、BlueSpike、Smart flash、RPX(Rational Patent Exchange)等是其中的赫赫有名者


众所周知,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都具有较强的地域或国别属性。简而言之,只有产品一进入某国市场,才可能发生侵犯该国特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也有一种行为可认为是 “专利流氓”,那就是长期不进行创新,反而理直气壮使用别人的创新、专利等知识产权,以获得极低成本从而赢得高速发展或获得可观利润的企业。


不妨看看国外对于专利的尊重。也许业内还记得,当时北电破产以后整个公司市值也就 12 亿美金,而其所拥有的6000多件专利从 9 亿美元开始拍卖,最后竟然以 45 亿美元成交,还有就是 Google 收购摩托罗拉业务,其实主要的目的也是收购专利资产,这个交易最后是 125 亿美元


一般来说,根据 NPE 运作模式或诉求不同,可以分为 3 类:


01、研究型 NPE 机构

主要以科研机构为主,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于科技创新,比如一些高校或科研院所;


对于研究型 NPE 机构,应加强合作。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提早获得一些前瞻性技术专利的许可授权;


02、营利性 NPE 机构

主要通过许可授权或诉讼获得收入,由于自己不从事商品生产,不担心被诉也无专利交叉许可需求。比如:高智公司,以及前文提到的 BlueSpike、NTP、Smart flash 等;


对于营利性 NPE 机构需多加小心。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可在适当时候,通过投资或入股方式,掌握一定的 NPE 机构资源,藉此可遏制竞争对手。而一旦被此类机构起诉,则需综合考虑通过投资、谈判、诉讼以及无效认定等手段,有效化解一些风险。


03、联盟型 NPE 机构

此类 NPE 相当于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联盟机构,通过汇集成员专利或购买专利,方便成员使用,比如美国专利公司 RPX(Rational Patent Exchange)。


对于联盟型 NPE 机构,可选择性加入。需根据自身专利积累情况,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选择加入一些 NPE 机构,通过支付少量费用,获得大量专利授权许可。


对于国内高科技厂商而言,如想抢滩美国市场,必须有应对 NPE 机构的全面策略;否则,稍有不慎,可能为名所累,成为各路 NPE 机构争相起诉的对象,而一旦陷入诉讼泥潭,漫长的诉讼周期及高额的赔偿费用,都有可能把公司拖垮。


2010~2012年间,苹果以专利战的形式先后 3 次起诉 HTC,最终逼迫当时在 Android 阵营表现尚佳的 HTC 与其进行专利交叉授权,此举令 HTC 元气大伤,虽然不能完全说 HTC 今天的陨落是因为专利战造成,但 HTC 在专利领域的空白确实给自己造成了后患


诉讼事件 策略

2015 年 11 月 19 日,BlueSpike 将小米诉至美国东德州联邦地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指责小米通过 Tomtop 销售的智能通信设备涉嫌侵犯其在美国拥有的专利权。


2015 年 11 月 18 日 BlueSpike 以同一专利,在同一法院控告华为侵权。


而作为一家 NPE,BlueSpike 对外宣称拥有 98 项专利,主要集中在 “数据安全、深度检测、软件签名” 等诸多领域。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 2015 年 12 月 1 日,BlueSpike 的专利检索量为 47 件,小米手机的专利检索量为 5 件。


BlueSpike 是一家久经沙场的专利老手。2012 年至 2013 年间,BlueSpike 曾以其持有的 4 项与信号提取(signal abstracting)相关的专利,前后在德州联邦地院提起超过 70 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中不乏大众所熟知的 Google、Yahoo、Adobe 等公司。


根哈佛大学研究显示,从 2001 年到 2011 的十年间,在美国国内被 NPE 发起诉讼的企业从 11 家激增到 336 家。


Patent Freedom 2014 年统计显示,被 NPE 起诉的对象高达 50% 以上都是高科技产业。


大多数 NPE 机构多采取 “冒头就打” 的策略,通常会把知名公司列为靶心,有的会先发送侵权警告函,促使双方谈判,如对方不予理会则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有的则跳过通知,直接发起专利诉讼。


2015 年 2 月 25 日,在 Apple Watch 以及新 Macbook 发布会前夕,苹果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侵犯了 Smart flash 所拥有的三项专利,必须支付其 5 亿多美元的赔偿金。与此同时,这家名为 Smart flash 的 NPE 机构也将三星、谷歌、HTC 起诉至法院。


黑莓 RIM 与 NTP

2000 年至 2006 年间生产黑莓手机的(全称 “Research in Motion”)RIM 公司被一家名为 NTP 公司的 NPE 机构诉至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NTP 公司是一家小型 NPE 机构,其持有的专利仅有 25 件。但这家公司最终让黑莓支付了高达 6.12 亿美金的和解费用。原因有二:01、该公司持有的专利含金量高;02、黑莓历经 6 年还是无法赢得诉讼。


在该案中,NTP 公司诉黑莓手机侵权的专利为 “整合既存电子邮件系统(网络线系统,wireline systems)与广播频率(RF)无线通信网络” 的系统科技,通过该技术可让手机用户通过无线网络接收电子邮件。


值得一提的是,NTP 公司当时没有任何员工,而且诉争专利也非 NTP 公司直接发明。只不过,与电子邮件系统相关的 5 件美国专利后来都转至 NTP 公司名下。


2000年,NTP 公司向 RIM 公司发出警告信函,索取授权金,RIM 公司没有响应,随后,2001 年 11 月 13 日, NTP 公司将 RIM 公司诉至法院,声称黑莓手机侵犯了其 5 项专利中的 40 个系统请求项和方法请求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 14 件请求是否构成侵权,曾进入陪审团审理环节。陪审团于 2002 年 11 月 21 日作出裁决,认定 RIM 公司构成侵权,应赔偿约 2300 万美金。但 RIM 公司不服,要求法院直接判决,法院于 2003 年 8 月 5 日作出判决,认定 RIM 公司侵权,需支付约 5300 万赔偿金。


对此,RIM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部分维持地区法院判决。此后,RIM 公司试图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其案件。


专利诉讼期间,RIM 公司也在通过申请专利无效试图“釜底抽薪”。但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专利商标局才作出认定,认为该案专利全部无效。而 NTP 公司明确表示不服,将对专利无效认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至此,黑莓手机已基本穷尽了所有法律救济手段。迫不得已,RIM 公司与 NTP 公司开始和解谈判,并于 2006 年达成和解,最终的和解费用高达 6.12 亿美金。包括:支付侵权的损害赔偿费用和未来永久使用的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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