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 消费品召回办法规定包括进口消费品
201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 消费品召回办法规定包括进口消费品继缺陷汽车具有召回管理规定之后,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等一般消费品将有望纳入召回管理范畴,而且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享受“国民待遇”。昨天,国家质检总局表示,《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为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这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一致,生产者为召回主体,而这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
征求意见稿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国民待遇”,这是因为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范围中,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质检总局表示,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
对于“不配合”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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