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发表于 2016-10-23 05:37:57

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泄露不是什么新鲜事。许多人都知道这条黑色产业链“繁荣”到让社会人如同“裸奔”。然而,最近媒体报道的两起案件,还是吓人一跳。原来,姓名、电话、家庭住址这些实在稀松平常,开房记录、通话记录乃至银行流水在市场上也属于廉价的“基础款”,卖得最贵的个人信息是手机定位,几百块一次,精准到几百、几十米之内。这实在让人瞠目结舌。而要搞出这些“进阶版”信息,离不开“内鬼”。这个“内鬼”甚至可能是某地方银行的行长!…[详细]要点速读
1 “内鬼”甚至不用自己亲自动手,只需卖个帐号密码,便财源滚滚来。 2 人民日报的报道道破天机——“虽然涉案的这些公司、单位内部均有相关规定,严禁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但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实际上没人管,完全靠自觉’。” 3 政府信息要公开,个人信息要隐私,这是国际惯例。

出事者是湖南地方上一个农商银行的支行行长,他不亲自售卖具体的信息,而是“租借”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帐号,每隔两天他就改一次密码,每次的出租价格在万元左右。是谁租借了帐号呢?答案竟然又是“内鬼”。而且是远在辽宁的中信银行员工,他们和行长并不认识。因为征信信息只有在银行的内网才能查到,所以他们便创造了一条“生财之道”。新闻是这样写的——“利用非法软件在短时间内大肆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50余万份,以30-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各级中间商合伙牟取非法利益。”是的,几十块一份,南方的行长“内鬼”提供帐号,北方的员工“内鬼”在内网查询,他们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同一银行工作,可个人信息严重泄露的第一步就这么成了。这是多么惊人!卖这么“便宜”,也显然说明这信息简直得来的太容易,也许还竞争激烈,所以“薄利多销”。

人民日报的报道《7名“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里给出了画像——“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通信公司软件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向中间商贩卖数据库密码,使其能够直接访问数据库中全国范围内的手机定位、开户信息等数据。”而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被售卖的个人信息种类高达50多种。

当然,有关机构也自信于很难被找麻烦,个人信息,搜集的渠道广泛,即使被泄露出去,普通人也是很难找到准确的源头。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一般信息,各种各样的机构都在搜集,前不久人民日报还刊登了一篇控诉某电商涉嫌乱搜集个人信息的文章。该文补充材料称,“今年一季度,工信部、工商总局在对43家手机应用商店的APP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后,共发现29款软件存在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扣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无关应用软件等问题。”而事实上,别说是APP,生活中不展示或者交待自己的个人信息,也是寸步难行。随便办个事情,便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乃至扫描件,没有就办不了。所以根子上,哪些单位被允许搜集信息,可以搜集哪些信息,如何搜集、如何保护都是需要去界定的,而只有从法律的层面,才能够有给予强有力的约束。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记者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如2013年侦破的被告人杨兴生案,其团伙一年内诈骗被害人62名,诈骗款合计153.5万元,被告人杨兴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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