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放宽研发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居住证
2016年1月1日放宽研发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居住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
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01、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02、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03、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相结合,推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推动金融服务更好适应高水平开放的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会议确定,按照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原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和已有经验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程度,对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账户拓展功能。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依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等。在总结沪港通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资产交易规则和机制。创新金融监管,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强化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会议要求抓紧制定相关操作方案,为深化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促进提升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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